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著力解決企業銀行續貸資金周轉暫時性困難,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結合當前經濟形勢,決定設立張家港市企業貸款周轉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并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于在本市注冊的工商企業,在向銀行申請續貸時需臨時借用短期資金歸還貸款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申請使用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日常運作和管理由張家港市企業貸款周轉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張家港支行、銀監辦和專業銀行等成員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國資辦),具體負責對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審核、審批工作。專項資金的周轉、發放委托市直屬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運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設總規模為2億元,由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市銀監辦、人民銀行張家港支行負責監管貸款銀行,確保專項資金封閉運作;相關的商業銀行負責幫助企業辦理續貸業務,并簽發續貸通知書;市經貿委負責對企業和銀行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筆續貸資金需在50萬元至3000萬元(含50萬元及3000萬元),且提供貸款銀行續貸通知書,經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批準,由直屬資產公司審核辦理。單筆續貸資金在300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運作時間暫定至2010年6月底止。
第七條 企業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超過一周。利息參照貸款銀行與企業簽定的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利率,由市直屬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企業收取。如企業使用專項資金超過一周的,除按規定結息外,并根據逾期天數,按照原收費標準加收50%的罰息。
第八條 操作步驟
1、張家港企業貸款應在到期日前15天向貸款銀行提出續貸申請;
2、貸款銀行根據借款企業的續貸申請在一周內決定是否簽發續貸通知書;
3、企業根據續貸通知書向市企業貸款周轉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提出使用專項資金申請,并在續貸銀行開設專用賬戶;
4、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申請經批準后,由市直屬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企業簽訂借款協議書。
第九條 市直屬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各貸款銀行設立張家港市企業續貸專戶,市財政根據借款協議,從財政指定賬戶劃出專項資金至市企業續貸專戶。資金進入企業續貸專戶后,貸款銀行實時辦理企業還貸手續,并通知貸款企業、直屬資產經營公司、市企業貸款周轉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市銀監辦、人行張家港支行續貸資金放貸時間及金額。
第十條 貸款銀行根據續貸通知書約定和銀行信貸相關規定辦理續貸手續,并在約定時間內放貸。續貸資金劃入企業專用賬戶的同時,實時還入財政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企業在提出使用專項資金申請時,需提供續貸通知書、貸款合同和近期資產負債表。
第十二條 市銀監辦、人民銀行張家港支行要全過程監督資金流轉情況,確保資金運轉安全。一旦發生企業或貸款銀行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專項資金,市企業貸款周轉領導小組將追究企業和貸款銀行的相關責任,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同時市財政將終止與相關貸款銀行的全面合作關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對合作好的前三個銀行市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方案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行。